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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节选)

发布日期:2014-01-03 00:00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 638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节选)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 ...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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