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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服务指南编号:27040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
二、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三、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四、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办事条件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报告应包括: 1.近两年拍摄(含参与拍摄)电视剧有关情况。 2.所拍电视剧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整体表现情况。 3.未来两年创作拍摄电视剧的主要规划。 |
2 | 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3 | 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对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
4 | 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申请机构名称须与相关《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所列机构名称一致。 2.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复印在A4纸上。 |
七、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八、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