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是要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
——习近平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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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27045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2.不符合“七、申请条件”的单位。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项目变更 需提交:
(1)变更业务类别,还需提交
(2)变更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还需提交
(3)变更股东股权结构,还需提交
(4)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还需提交
(5)变更开办单位名称,还需提交
(6)变更地址,还需提交
(7)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电行政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批复等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咨询,电话:010-86091257,传真:010-8609559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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