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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2019-04-08 16:19 来源:科技司 视力保护色: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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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实验室作为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实施高水平研究、探索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支撑保障重大科技任务、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单位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实验室的数量不断增多,实验室科研实力日益增强,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科研能力和水平,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工作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现就加强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实验室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实验室是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科技创新研究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总局的重要战略、重点工作、重大课题,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瞄准未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产业发展的科技制高点,集中力量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孵化科技创新成果,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三、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实验室科研和建设工作的管理。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

1、配备学术能力强、结构布局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供稳定的运行经费、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并确保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高效运转。

2、定期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报告和计划,核查研究内容是否符合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3、建立完善的运行保障制度、财务规章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申请工作的管理。

1、实验室须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依托单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名称、研究内容、实验室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组织架构、考核目标、建设方案及实验室章程、运行保障制度等。

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收、运行、考核工作的管理。

1、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实验室建设情况(人员、场地、经费、软硬件设施、制度等)、初步取得的科研成果、存在的问题等。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将提出整改要求,两次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2、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变相收取会费、加盟费等无实际工作内容的费用。

3、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机制。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实验室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选择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所有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如发现严重违规问题,将撤销实验室资格。

此通知是实验室申请设立、建设运行、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请已批复设立的实验室,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和相关制度,梳理科研成果,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总局科技司。

专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