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