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5

实施日期:20235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总体规划

(二)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三)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引进单位填写的《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

2

省局受理文件

原件

1

纸质

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正文应载明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剧目名称、国别、集数、是否为高清等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和所报剧目须已列入总局引进剧立项规划;将省局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已方便沟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单位及总局直属单位直接上报总局,格式参照上述。

3

版权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原始版权归属,中外文版本,内容包括片名、版权归属单位、国别等。

4

引进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受理环节要求:外文合同一并附上中文版本,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从原始版权方到引进单位的一系列合同,授权链条必须完整。例如原始版权在A方,申报引进方为D,则应提交A→B,B→C,C→D的授权文件。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向引进单位供片的机构需持有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以卫星等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指定单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不计算在该审批时间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文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通过EMS邮寄转交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872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