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方式进口、转播
境外电视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28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修订日期:2022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方式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依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总体规划。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总体规划。
2.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具体要求请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需要提交的材料请见第九条。
八、禁止性要求
已合并到“七、办事条件”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报单位名称、申报节目名称、国别、集数等有关情况; ③明确对拟申报的剧目初审意见; ④将省局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单位及总局直属单位上报时,由申报单位提交自审意见。 |
2 |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详见格式文本和错误示例 |
3 | 引进合同(中外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受理环节要求:外文合同一并附上中文版本,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从原始版权方到引进单位的一系列合同,授权链条必须完整。例如原始版权在A方,申报引进方为D,则应提交A→B,B→C,C→D的授权文件。 |
4 | 版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说明原始版权归属,中外文版本,内容包括片名,版权归属单位,国别等。 |
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引进单位(电视台除外)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结时限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xxxx>批复》(外广字号)。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7075,邮箱:jwjm@nrta.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