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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27036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设施迁建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拟迁建广播电视设施所有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3.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4.满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5.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功能的要求;
7.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1.参见示范文本。 2.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迁建后广播电视设施的详细技术参数。信息应完整,如使用定向天线的应提供天线方向图,使用单频网的应报送从发射台信息。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③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④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4.参见常见错误示例。 |
2 |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以及该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其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直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总局的书面申请。 |
3 |
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件复印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迁建的理由。 |
4 |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部门对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具体意见。 |
5 |
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相关文件。 |
6 |
广播电视传播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用于说明迁址后没有减损原台个频率、频道的覆盖区,评估报告可提供迁址前后的覆盖图、干扰情况分析以及对比评估结果予以佐证。 |
7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
8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
9 |
相关频率协调函(可选) |
原件 |
1 |
纸质 |
迁址后需要撤销或调整其他频道、频率的,需出具涉及调整频率、频道的单位出具的协调意见函;新的发射地点处于机场或航路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尽可能的与航空无线电部门完成协调,并由发射台所在地及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监测检测机构出具协调意见函或相关测试报告;新的发射地点处于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出具完成频率协调的说明。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与基本办理流程一致。
(二)依申请变更。
同新办
(三)补证。
同新办
十一、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与邻省或无委协调等情况,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一)传输业务许可批复文件
《关于同意无线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批复》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 根据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被许可人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