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39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第七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4)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1.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2.可在总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3.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5

办公场地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1.具体指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尽量复印在A4纸上;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6

企事业单位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二、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