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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59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