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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