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27027-004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

七、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中央直属机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网上境外其他视听节目报审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1

纸质

在网上平台在线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本机构公章

2

样片

原件

1

DVD光盘或带有USB接口的移动数字存储

1.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要求;

2.提供移动数字存储的,每集应为一个单独文件,文件格式应为avi、mpeg、rmvb、mkv等常用视频文件格式。

3

引进合同

扫描件

1

电子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

4

版权证书

扫描件

1

电子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

5

内容概要

复印件

5

纸质

含主创介绍,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6

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复印件

5

纸质

与样片字幕一致,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7

自审情况报告

复印件

5

纸质

如有自审修改意见一并提供,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纸质材料和需以电子存储介质提交的材料,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其它材料可登录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三)网上接收:https://211.146.10.133

十、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批复文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一、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所需的内容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通过内容审核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发给批复文件。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 根据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被许可人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请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请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咨询,电话010-86097491。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