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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服务指南编号:27040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2.剧目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
3 | 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具体为总局批准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2.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复印在A4纸上。 | |
4 | 编剧授权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 |
5 |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受理环节的形式审查要求: 与主创人员签定的合同,甲方必须是申请机构,不可以是合作机构或者剧组。 | 后续审批环节的实质审查要求: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条款 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定的联合摄制合同权责需要平衡,合作方不能权责过大。如: 1.该项目的后续拍摄工作由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摄制完成。甲方为主,或双方共同组建剧组,共同制作,风险共担。 2.甲乙双方各委派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双方对该剧的文学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以及发行等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 3.双方设立剧组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 二、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定的联合摄制合同不规范,合作机构方权责过大。如: 1.甲方(申请机构)同意由乙方(合作机构)全额投资该项目,并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后续摄制、送审、宣发工作。 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总计XXX万元人民币项目管理费。 3.乙方负责组建剧组后应承担与演职人员所签合约及摄制过程中涉及各项内容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涉。 |
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 |
7 | 申请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资金落实情况由申请机构出具即可,不需要银行证明。 |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二、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