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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12月21日公布)

广电发〔201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国有影视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国有影视业健康繁荣发展,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12月21日    

    

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推动国有影视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国有影视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及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影视工作的意识形态属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循影视产品生产传播规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推动国有影视企业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要建立健全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注重影视作品的传播效果,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量;要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着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影视作品,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开展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综合性、复杂性,积极稳妥、科学规范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适用于从事影视制作经营业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影视企业。

第四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单位是国有影视企业的主管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与主办单位非同一家的,可由主办单位评价考核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领导下,国有影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机构,负责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主要考核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作品创作生产,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主要考核国有影视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的情况;创作生产中坚持正确导向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作品创作生产主要考核国有影视企业创作生产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公益广告、影视节目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主要考核国有影视企业创作生产作品的受众满意度和舆论反应情况,专家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获得政府或行业性奖项情况,国内外传播情况,以及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情况等。

第九条  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主要考核国有影视企业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社会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的情况,企业党建及发挥作用的情况,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和内容把关、导向管理相应制度的建设情况,企业规范经营和改革创新、发展主业、做优做强的情况,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情况,企业队伍整体建设情况等。

第十条  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实行百分制评价考核。其中,作品创作生产20分、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60分、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20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各省级国有影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国有影视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三级指标和具体得分规则。

第十一条  国有影视企业的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价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评价考核得分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出现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主管主办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同时,国有影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一次,应当于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企业自评、考核实施单位审核复评和评价考核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五条  参评的国有影视企业应当根据评价考核标准确定的具体要求,如实自评企业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实施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影视企业提交的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并给出相应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审核复评工作结束后,考核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复评结果和评价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

第十八条  各考核实施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考核结果报所在地省级国有影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国有影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分别报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评结果,直接分别报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影视企业的绩效考核应当为综合性考核,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应当在50%以上。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当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有影视企业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配套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国有影视企业,主管主办单位应当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当年度该企业各类评奖推优活动的评选资格。

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相关管理部门在评奖推优、项目申请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一定时期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民营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


附件: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