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服务区范围为省级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修订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服务区范围为省级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60号令)、《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
六、审批数量
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的,准予批准。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违者不予批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 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省局向总局的请示(初审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需明确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非主管处室)向总局(非司局)的推荐(初审)意见,明确服务区范围、业务类别、服务方案及服务资源等 |
2 | 申请单位向省局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样式可参照示范文本,需明确服务区范围、业务类别、服务方案及服务资源等。 |
3 | 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逐一填写清楚、准确。首页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2页、3页,在页脚处主要经营者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办承诺”处应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核意见”处应有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非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应加盖省局印章(非盖处室印章)。 |
4 |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含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工程技术职称证书等,并确认盖章 |
5 |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 原件或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含任命或任职文件(复印件),参加工作起的简历(原件),并确认盖章 |
6 | 股东结构图(事业单位不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含全部或主要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并确认盖章 |
7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确认合法、有效并盖章 |
8 | 主要管理制度 | 原件或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含申请单位简介、章程、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并确认盖章 |
9 | 书面告知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确认盖章 |
10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事业单位不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有关本单位情况的全部结果,并确认盖章 |
备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需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期,如需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还需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办理延期需提交材料目录中第1、2、6、7、9项和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原件)、原许可证(原件)、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初评意见,所有材料需盖章确认。
(2)办理变更需提交材料目录中第1、2、6、7、9项,并对应拟变更的许可证载明事项,提交相应的决定文件(复印件)、已完成变更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还需提交其简历(原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提交材料需确认盖章。拟申请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十、申请接收
各省自行接收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二)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办理变更所需相关材料,由省局报总局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三)延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办理延期所需相关材料,由省局报总局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四)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
十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省级广电部门受理/不受理
(三)省级广电部门初审
(四)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不通过
(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受理/不受理
(六)审批机构审查
(七)审批决定(批复、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批复文件
(二)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证照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证》样式如下(图1、图2):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送达批件及许可证。
十七、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2513,jwjm@nrta.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条。
关于XX申请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请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