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22000

发布日期:2023年7月

实施日期:2023年7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十、许可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3.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4.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5.利用卫星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6.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2)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4)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5)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6)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7)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2.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示范文本

参见《XX关于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请示》示范文本(见附件1)

2.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③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④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

1.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2.中央直属单位无需提供该材料。

3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证明。

4

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包含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见附件2)。

5

安全传输和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1.说明传输技术方案和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保障机制。

2.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6

资金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资金保障及来源

7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范围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关于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范围的承诺书,相关批件复印件

十二、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30个工作日为专家论证时间。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许可批复文件(附件4)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方式:有关材料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68037617。

5.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附件:

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

2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样表).xls

3办理程序.pdf

4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许可批复文件示范文本.docx

5 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