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19001 

发布日期:2023年2月

实施日期:2023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四、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许可条件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电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还应提供所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3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5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原件

纸质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延续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上一许可周期业务开展情况等;还应提供所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3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5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原件

纸质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三)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载明项目(传播范围、节目类别、传播方式等)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项目变更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申请报告应包括:变更项目具体情况及理由,提供变更有关的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

变更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变更对应的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

3

变更后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变更后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申请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十、中介服务

十一、审批时限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论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首次申请、申请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项目)

(二)批复(申请股东股权结构变更)

十四、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批复文件、许可证则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咨询,电话:010-86096591,传真:010-8609870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