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无线)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27046
发布日期:2023年2月
实施日期:2023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1.申请新办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
2.申请续期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十、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传输覆盖机构;
(2)符合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及经费;
(4)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下简称传输覆盖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传输覆盖机构;
(二)符合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及经费;
(四)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3.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无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一、示范文本 参见《关于申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请示》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二、常见错误示例 1.提交材料不完善。须完整提交无线网络建设和覆盖情况。 2.不涉及跨省传送。省内传送业务申请,由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受理。 |
2 |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单位不明确。开展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为播出机构、传输覆盖机构或拥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提交材料不完善。须完整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有外资背景。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传送业务。 |
3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 原件 | 1 | 纸质 | 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4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须明确开办条件、技术标准、安全播出、运营服务、规范管理等内容。 |
5 |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设备材料列出设备清单;场所提供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不需要第三方开具证明材料,由申办机构出具即可。 |
6 |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保证安全传送的具体保障方案。 |
7 |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节目信号具体来源。 |
十二、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
2.法定审批时限: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于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承诺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1)《关于同意核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批复》(见附件4)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见附件5)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十年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延续。
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否
2.是否网办:否
3.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4.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咨询方式: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7.监督投诉方式:
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二十三、问答信息
1.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有何要求?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应合法,应由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供。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是什么?
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相关政策。
3.申请人为中央直属单位的如何申领?
可直接向广电总局申报。
4.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有何要求?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应合法,应由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