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42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6.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7.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文件名称:《关于**广播电视台更名为**广播电视台的请示》

2.省级及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申请变更台名,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各级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变更台名的理由。

(2)要注明变更台名后的设立主体、呼号、节目设置及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写明。

(3)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2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

1.如为地级台申请变更,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为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省级台申请变更,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文件名称:《关于**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请示》、《关于**广播电视台**频道变更频道标识的请示》等。

2.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申请变更台标的,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省级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变更台标的理由。

(2)简述拟变更的台标、频道标识样稿及创意。

(3)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2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

1.如为省级教育电视台审批事项,须提供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2.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省级广电播出机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1.报文单位为拟变更台标的播出机构。播出机构名称应为“**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或“**教育电视台”,不能为总台、集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除外)。

2.报告内容:

(1)应载明拟变更台标及频道标识的理由(含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台标或频道标识的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等。

4

拟变更的台标、频道标识的设计彩色样稿和电子文稿。

原件

1

纸质及电子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材料要求

1

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 文件名称:《关于将**电视台**频道调整为**频道的请示》《关于将**人民广播电台**广播调整为**广播的请示》《关于**广播电视台**频道上星播出的请示》《关于**广播电视台**频道上直播星定向覆盖的请示》《关于**电视台**频道高标清同播的请示》《关于**电视台**频道采用高清方式/4K超高清方式播出的请示》《关于**广播电视台广播节目增加无线传输方式的请示》《关于**电视台**频道扩大覆盖范围的请示》等。

2.省级及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各级教育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要注明调整后的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某项不变的应注明,如仅调整节目名称呼号和内容定位,其余不变的应注明“该套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和技术参数不变”;“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3)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2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

1.如为地级台申请调整,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为教育电视台申请调整,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省级台申请调整,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1.报文单位为拟申请调整的播出机构。播出机构名称应为“**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或“**教育电视台”,不能为总台、集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除外)。

2.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包括可行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专业化节目比例、全天节目单)、覆盖范围、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部分。

3.申请电视频道高标清同播的须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节目筹备方案、接入总局监管平台的通路描述等。

4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原件

1

纸质

申请本台广播电视节目调整传输方式包括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节目上星传输或高标清同播的须提供。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的材料要求同27034审批事项的第3、4项材料。只利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报此项材料。

5

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上星所需经费的文件或本台关于经费来源的相关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供。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文件名称:《关于**广播电视台开办**广播的请示》或《关于**广播电视台撤销**频道的请示》等。

2.省级及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节目套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申请变更节目套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各级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节目套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调整节目套数的理由。

(2)新增节目套数的要注明新增节目的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3)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2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

1.如为地级台申请调整,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为教育电视台申请调整,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省级广电播出机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1.报文单位为拟调整节目套数的播出机构。播出机构名称应为“**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或“**教育电视台”,不能为总台、集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除外)。

2.报告应载明新增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包括可行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专业化节目比例、全天节目单)、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4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原件

1

纸质

1. 申请新增广播电视节目且涉及无线频率的调整、启用或节目上星传输的须提供。只利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报此项材料。

2. 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的材料要求同27034审批事项的第3、4项材料。

5

本级党委宣传部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1

纸质

申请撤销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为教育电视台的无需提供)

6

筹备方案

原件

1

纸质

申请新增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供。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机构管理司和安全传输保障司并联审批。

十二、办结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

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咨询,电话010-86092012。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