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网络剧片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网络剧片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全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4号)全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全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省级广电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中外合作制作网络剧片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联合制作网络剧片立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3)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4)中外联合制作网络剧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网络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5)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6)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

不符合上述条件中一条或几条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联合制作网络剧立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应A4纸打印,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单位名称、外方合作机构名称;

2.拟申请事项内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联合制作网络立项),明确以何种形式合作(联合制作/委托制作/协作制作);

3.申报剧目名称、集数等基本信息;

4.联系人和电话;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原件

1

纸质

A4纸打印;字数需符合要求。

4

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原件

1

纸质

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信息无漏报。履历须包括姓名、国籍、主要从业经历、作品清单等信息。

5

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原件

1

纸质

制作计划和拍摄日程应尽可能详细(至少细化到月份),明确拍摄景点

6

合作协议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意向书中需明确双方投入、主要创作要素分工、国内外版权归属等事项。

7

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复印件

1

纸质

不同国家提供的样式不同,须含有证明出具机构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名(证明原件上有即可,不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外文证明需附中文翻译。

(二)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联合制作网络动画片立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应A4纸打印,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单位名称、外方合作机构名称;

2.拟申请事项内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联合制作网络动画片立项),明确以何种形式合作(联合制作/委托制作/协作制作);

3.申报剧目名称、集数等基本信息;

4.联系人和电话;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原件

1

纸质

A4纸打印;字数需符合要求。

4

合作协议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意向书中需明确双方投入、主要创作要素分工、国内外版权归属等事项。

5

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复印件

1

纸质

不同国家提供的样式不同,须含有证明出具机构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名(证明原件上有即可,不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外文证明需附中文翻译。

(三)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网络剧片审批: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应A4纸打印,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单位名称、外方合作机构名称;

2.拟申请事项内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网络/动画片立项),明确以何种形式合作(联合制作/委托制作/协作制作);

3.申报剧目名称、集数等基本信息;

4.联系人和电话;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原件

1

纸质

A4纸打印;字数需符合要求。

3

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信息无漏报,须包括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

4

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原件

1

纸质

拍摄计划应尽可能详细(至少具体到月份),明确拍摄景点。

5

合作协议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

6

外方法人资信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不同国家提供的样式不同,须含有证明出具机构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名(证明原件上有即可,不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外文证明需附中文翻译。

(四)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联合制作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完成片审查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即该合拍片立项的批复。

2

完整样片

原件

2

DVD

光盘

DVD光盘,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

3

经批准的分集梗概

复印件

1

纸质

A4纸打印;字数需不少于300字。

4

完成片的片头片尾字幕

复印件

1

纸质

与样带字幕一致。

5

联合制作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合作双方已签字的正式协议。

6

特定画面和素材等使用说明表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申请材料提交

直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网络剧片,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报;其他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网络剧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办结时限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网络剧(含网络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网络剧(含网络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网络剧(含网络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

完成片: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网络剧(含网络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批复文件

中外联合制作动画片立项:批复文件

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片审批:批复文件

电视剧片完成片审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十三、审批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四、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5641,86091295。(完成片送审可咨询86098724,86095639)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