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三、办理依据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聘用机构应当对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聘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2)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具备与节目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部门(意见)

原件

壹份

纸质

须注明境外人员参演身份、参演期数、播出时间

2

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原件

壹份

纸质

个人信息须真实准确

3

境外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壹份

纸质

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识

4

节目制作方案

复印件

壹份

纸质


2、境外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制作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部门申报文件

原件

壹份

纸质

须注明境外人员参演身份、聘用机构是否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原件

壹份

纸质

个人信息须真实准确

3

境外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壹份

纸质

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识

4

主创人员名单

原件

壹份

纸质

境外人员应注明国籍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省级广电部门受理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九、申请接收

窗口或信函接收: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86098585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需注明时间)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三、咨询方式

向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广电部门咨询,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单位向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86091295,86092849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